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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全国健康美业联合总汇章程【草案】

第一章 ;总

第一条;中华全国健康美业联合总汇是健康、美容、化妆品行业的非营利性质社会组织。

第二条;宗旨: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。发扬爱国、敬业、守法的优良传统,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业内人士的桥梁和纽带作用。开展各项活动,开拓创新,致力于我国健康、美容、化妆品行业的繁荣和发展事业,并为此作不懈的努力。

第三条;性质:由全国各省健康、美容、化妆品业商会或协会,生产商、经销商企业、各大连锁、零售企业、专业机构、社会有关职能部门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质的行业性组织。

第四条;在香港、上海、西安设立秘书联络处。

第二章; 任务和职能

第五条; 认真学习、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。研究本行业特点,掌握本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动向,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依据,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规划,技术政策,产品标准等方面的建设性意见,协助政府规范和促进行业发展。

第六条 ;本着为全国健康、美容、化妆品行业服务的思想。有计划地参与和组织参加各省举办的学术大会、技术讲座、信息服务、参观考察、展览会等多种活动。扩大视野,掌握信息,推广应用新知识、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设备,努力与国内外先进科技水平接轨,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。

第七条 ;关心和维护行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促进行业公平、有序、规范的竞争和发展。

第八条 ;把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与重视人才资源开发放到重要位置。

第九条 ;做好宣传舆论工作,建立信息网络。提升联合总汇及成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。

第十条 ;加强联合总汇成员的自身建设,互相学习、互相支持、共同提高、努力创造联合总汇成员的高效的经营体系和模式。

第三章;

第十一条 ;联合总汇主要是以健康、美容、化妆品业协(商)会为主体的社会团体,生产商、经销商企业、各大连锁、零售企业、专业机构、社会有关职能部门,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科学研究机构等,凡自愿申请加入联合总汇,承认联合总汇规则,并积极参加联合总汇和各省(市)健康、美容、化妆品业协(商)会的活动,均可成为行业联合总汇成员。

第十二条; 联合总汇遵循各行业协商会及其他单位自愿加入的原则。【不收费用】;成员中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制裁或违反本会规则的,将取消其成员资格。

第四章;组织机构及负责人

第十三条 ;总汇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最高权利机关是联合总汇代表大会。其职责是:
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  (二) 讨论决定联合总汇的重大事项;

(三) 选举或罢免有关负责人;  (四) 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;

第十四条;设立秘书处,有联合总汇法人担任秘书长,有秘书长负责安排联合总汇内部的各项事宜和活动。

第十五条 ;设名誉主席团,特聘政界要员、知名人士、著名学者、专家教授、行业精英、企业家为名誉主席。定期召开会议或以文件的形式决定事项和活动。

第十六条 ;秘书处应努力进行工作,在任期内应做到:

(一) 半年内应做到在某省市举办一次活动或召开一次会议;

(二) 提出一定的运作协会的方案意见或建议;

(三) 负责进行沟通并与常务理事会成员密切联系;

(四) 对行业的发展提出重大的议案或提案;

(五) 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内外同行业的有关工作的联络;

(六) 安排组织和落实本总汇内部重大工作与活动;

第十七条; 联合总汇秘书处所组织活动时首先做出计划,提前安排。

第十八条; 总汇要求成员单位派出两名人员参加全国会议,但不应少于一名。

第十九条; 秘书长职权:

(一)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,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。负责制定、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;

(二) 协调各成员之间的关系。保持与政府等有关部门联系, 落实相关工作。

(三) 处理其它日常突发性的事务工作。

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二十条 对联合总汇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。